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83民初106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吉山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温暖工程改造项目部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董某,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山东鸿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典公司)、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61860元及以6186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提起诉讼之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