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23号。
被执行人:***,男,194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本院在执行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