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阳山合信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正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23民初940号 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指定经销商阳山县远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213室。 法定代表人:**2。 被告:阳山合信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440************013。 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正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阳山合信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