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文稿呈批表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3执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城区横荷大有管理区大星一村2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3MA4UMARR17。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3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损失34560元,予以发还给被害单位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28560元,被害人**6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退赔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3执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