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3民初4458号
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1230828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
被告:***,男,汉族,1992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债务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1元(已折半),由原告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米展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