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3执452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2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3MA4UMARR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灃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03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清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664.3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交警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你辖区拥有坐落灃县房屋,已委托湖南省灃县人民法院查封(轮候查封),其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3执45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