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488号
申请人:陕西远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远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存款共计人民币14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存款共计人民币14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