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财保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远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远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1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存款共计人民币145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远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远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存款共计人民币1450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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