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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31民初1148号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觉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8元,减半收取计3819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