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31民初1148号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觉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8元,减半收取计3819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