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朝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朝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8民初6664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朝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912号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B0EPH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朝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20000元,并按合同总额30%支付违约金1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答辩称:被告已经履行了一个月的合同内容,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须返还,且被告并未违反双方签订的运营合同,无需向其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抖音账号代运营合同》、解除合同告知函、银行账户明细,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三性均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基乐拜贸易”抖音账号截图、“CYC眼镜”抖音账号截图、抖音用户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三性予以确认,证明力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抖音账号代运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抖音短视频运营服务,包括抖音短视频运营的基础服务和抖音短视频创意制作服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三个月试运营的综合服务费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月付款42000元,本次合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18000元;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提供运营服务直到达到服务目标为终止,运营期间被告需保证每月10条短视频投放。合同附件对服务项目及服务目标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42000元。被告为抖音账号“基乐拜贸易”(抖音号:2214806070)提供了视频发布和运营服务。期间,原告自行注册了抖音账号“CYC眼镜”(抖音号:837431503),并私自将被告在“基乐拜贸易”帐号上发布的短视频,“搬运”到了自己经营的“CYC眼镜”帐号上。后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于2019年9月26日向原告退还了22000元,且重新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抖音账号代运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以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经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提出了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方案,原告对解除及解除后的清算方案并未提出异议,并前往被告公司办理了相关退款手续,应视为双方已经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存续期间,被告按约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上发布了10条视频,原告也通过“搬运”这些视频到自己运营的抖音帐号上而获得了大量的点赞。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