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恒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中科华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肇宁法民二初字第27号 原告:广州中科华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龙田西街1号江南乐居苑B栋首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所在地广宁县南街镇艮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科华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宁县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科华康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为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