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奥维特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159号 申请人:武汉奥维特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奥维特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奥维特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78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奥维特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奥维特给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78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