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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民辖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6号日月山水19栋1**4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审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路182号华中国际广场国际广场一期栋1**22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 上诉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3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安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是第三人***招用的工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并非上诉人聘用的施工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市汉南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市汉南区既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没有本案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由**市黄陂区或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黄陂区或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公司、原审第三人***均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请求判令永安公司向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下用工主体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以**工作地点为中航锂电项目所在地**市汉南区兴城大道,确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永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