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3民初834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231.9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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