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亿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02民初5449号 原告:盐城亿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21DW624W,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城五金机电城6幢147室(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20RNFB6B,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2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WUDJE2E,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江淼路28号瀚江府小区2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4月7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女,1971年8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盐城亿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亿海消防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义消防公司)、南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后,原告亿海消防公司申请追加南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亿海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义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海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差欠的339106.4元材料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39106.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7月期间,被告因承接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悦江府消防项目的需要,向原告采购消防器材。经统计,被告合计采购439106.4元,扣除已付的100000元款项,差欠339106.4元材料款。原告曾多次就差欠的材料款向被告进行催要,被告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搪塞,被告未按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被告未及时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作为销售方应享有合法权益,故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补充:原告诉中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分歧,但争议的货物用于被告南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在原告向被告反映该情形时,南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参加案件的庭审,并将其所知的情况如实告知法庭。**、***是和原告就案涉项目进行交接的人,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被告中义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签署过任何采购合同,因此原告向我方索要货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 被告南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2、答辩人已按照与被告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付款,不存在欠款。综上,被答辩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2、答辩人是中义的员工,我们是找德标公司供货的,后来认识德标的供货商***,他想给公司供货,并且想与公司签订悦江府供货合同。起初我答应帮他与公司沟通并促成此事。但是公司领导不同意此事,后来他就扬言要举报我们并且在工地闹事,我就通过微信安抚他。 被告**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2、答辩人为南京德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所联系事项为工作需要,与个人无关。3、答辩人仅受公司要求联系了***南京悦江府消防项目消防配件价格一事,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及后续收货、付款等情况,答辩人没有参与就不清楚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与原告亿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供应南京悦江府消防项目消防配件价格事宜,并告知与**对接后续材料。后原告与**对接,于2021年2月27日至7月21向被告南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悦江府项目提供消防器材,该项目的消防与通风项目的承包单位为被告中义公司。 原告亿海消防公司提交销售单50张,销售单上客户名称为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人**。证明自2021年2月27日至7月21日,向被告中义公司供应消防器材金额为439106.4元。 被告中义公司为证明其未向亿海公司采购消防材料,提交与德标公司的综合采购合作协议以及德标公司的付款委托书予以证明。亿海公司质证:不认可综合采购合作协议的三性,亿海公司不知情,即便存在这也是中义与南京德标之间的内部协议。对付款委托书,既然是代为支付,其在汇款用途里面会备注代为支付某某公司货款,而不应仅备注为货款。 原告亿海公司为证明被告中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与原告亿海公司之间就案涉的悦江府项目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是知晓的、认可的,提交与被告中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8月12日。贾:**,我们是盐城新城悦隽时代的供应商。张:你们是供什么的。公司是?贾:供沟槽配件和阀门的,盐城亿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张:我没印象有合作,你是跟唐那边合作的是吧。贾:嗯嗯,是跟**这边合作的,这边项目一进场就是我们送的配件,一直到现在。2021年8月23日。***向***发送了阅江府明细的表格。贾:**,您好,清单发给您了,**您。张:好的。贾:**,我昨天发给**了,他可能忘记发给您了,麻烦您了。张:行。我下午迟点从悦江府回公司给你弄,给我个地址。2021年8月24日。张:**跟你定的消防箱柜门和内配,是什么牌子的啊,我在帮他走合同流程。2021年8月27日。贾:**,请问悦江府的合同**今天给签字了吗。8月31日。贾:**,您好,请问您明天几点在公司,我安排了一个驾驶员到公司去拿合同。张:上午有个客户,大概中午到公司,可以先跟**这边好合同。我这边走**流程快。贾:**,等于就是合同还是要让**出吗。张:我不知道你们具体内容是怎么定的,或者你这边有谈好的模板也行。我这边审核一下。贾:**,那我知道了,我不要这个合同了。张:你们之前不是有谈过的吗?之前的模板改一下不就好了吗。贾:**,**您了。9月7日。贾:**,发给您了。张:没事。稍微迟点,估计下班点。9月7日17时32分,***向***发送了一张付款回单,金额为100000元。9月9日。张:**,听说你这边要起诉平安和中义?贾:**,您好,我开了十几年的点,我就没跟哪个客户走到过这一步,一个都没有。前段时间我跟他们要个合同,无非就是要个保障,是他们做事不靠谱,让人太不放心,我给您个合同的样本,您来看看这种合同能签么。贾还想向***发了合同文本。张:不能签的你标出来啊。 对于***的身份,***称其为中义消防公司的员工。中义公司称***与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非其公司员工,***在工程行业中有丰富的人脉资源、业务资源,在有些业务需要的情况下需要请他进行一些协调。 原告为证明**有权代被告中义公司签收货物,提交江苏省宏锦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分公司与中义公司签订的《2021年施工班主施工费用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一份,其中**为班组责任承包人。 被告**称其南京德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仅受公司要求联系***南京悦江府消防项目消防配件价格,并提交与南京德标装饰公司的劳动合同。2022年2月22日,南京德标公司向本院邮寄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南京德标装饰工程公司材料供应商,为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消防设备、配件等产品。**系本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我公司因工作需要,委托**联系了盐城亿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南京悦江府消防项目配件价格一事,后期所需材料规格型号、数量、收货、付款等均为参与,也与其无关。 2021年11月2日,南京德标装饰工程公司材料的法定代表人**成在与本院的谈话笔录中陈述:**不是我公司的,与我公司一点关系没有,没有委托**做任何事情,德标公司只向亿海公司采购了10万元的材料。 庭审中,本院要求中义公司提交其与德标公司就悦江府项目采购材料产生的往来明细及合同约定的书面订单,中义公司提交付款回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联。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中义公司价值34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1)苏0902民初54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中义公司3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亿海消防公司与被告中义消防公司是否设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亿海消防公司虽未与被告中义消防公司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原告亿海消防公司陈述其与中义消防公司设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在证据上更占优势且符合本案实际。一、关于**与***联系G21悦江府项目消防器材供应事宜并磋商价格。原告陈述**当时是以江苏中义的名义与其联系的,被告**答辩称其系代表南京德标公司,从原告提交的销售单中载明的客户名称为江苏中义消防公司,可以看出原告认为江苏中义公司为买受人,并且**的陈述与南京德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的***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对**辩称其代表南京德标公司与原告进行联系,不予采信。二、从原告提交的销售单签收人**及《2021年施工班主施工费用内部承包管理协议》,可以看出原告将涉案的消防材料送至了G21悦江府项目。三、江苏中义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货款,虽辩称受南京德标公司委托代付货款,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中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微信沟通时并未表明该10万元是代南京德标公司支付。四、被告中义消防公司辩称其在G21悦江府项目材料采购均是通过南京德标公司采购,但未能提交采购材料产生的往来明细及合同约定的书面订单。根据查明的事实,江苏中义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订购了消防箱柜门和内配,并于2021年8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此材料款,中义消防公司陈述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五、2021年8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将G21悦江府项目材料明细通过微信发给被告江苏中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持异议,并且让原告与***沟通好合同由其走**流程,亦可以表明江苏中义公司对采购原告消防材料的事实是认可的。综上,**以江苏中义公司名义与亿海公司协商,后亿海公司向江苏中义公司承包的G21悦江府项目供应消防材料,并由工地施工班组**签收,在供货后被告江苏中义的付款行为以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沟通签订合同的过程,可以认定原告亿海消防公司与被告中义消防公司设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亿海消防公司主张被告京粮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货款的金额。材料的价格系**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协商确认,材料由工地施工班组**予以签收,故对货款439106.4元予以确认,被告江苏中义公司于2021年9月7日支付的100000元,应予以扣减。关于原告亿海消防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江苏中义公司在原告亿海消防公司起诉后至今未予支付货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酌情支持自2021年9月16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亿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39106.4元及逾期利息(以339106.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7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8607元,由被告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成 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月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