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漾濞某某运输车队、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2民初561号
原告:漾濞**运输车队,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太平乡罗士登村民委员会直土钵村民小组11号。
法定代表人:苏金华,负责人。
被告: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72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董事长。
被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298号29楼。
法定代表人:姜松,董事长。
原告漾濞**运输车队与被告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漾濞**运输车队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漾濞**运输车队撤回对被告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苏中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漾濞**运输车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由原告漾濞**运输车队负担。
审 判 员 杨丽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志青
书 记 员 杨浩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