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81民初11726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郭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3元,减半收取计2826.5元,由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