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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01民终2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岳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019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4)赣019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南昌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9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付款条件的认定有误。在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结算方式第1项明确约定“完工验收合格发票入账次月90%,10%质保一年”。然而,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已经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验收且合格。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货物交付情况,无法证明产品已经过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双方验收且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算尚未达到付款节点,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尚未满足,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原审法院在缺乏验收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案件事实,损害了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的判决金额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人民法院认定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需向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货款金额进行相应扣除。《购销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第3项明确约定“如果产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卖方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或将会给买方造成停机、安全事故的,买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换货或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其他关联设备、产品损失的,卖方予以赔偿”。本案中,在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试用案涉设备过程中,三支沼气枪喷嘴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使用。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要求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回一支沼气枪喷嘴进行处理,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约退回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寄回或重新邮寄新的喷嘴,致使设备整体无法投入使用,一直处于荒废状态。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微信聊天录屏,充分证明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喷嘴已经退回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即使认定需支付货款,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无法使用的设备价款、质保金以及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在总货款中予以扣除。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采信,系对事实认定有误。二、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判决显示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对其货款主张应承担举证证明。原审中,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产品已验收合格且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要求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未验收的责任在于原告”,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致使判决显示公正。综上,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理。 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辩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首先,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的答辩意见和二审的上诉意见前后矛盾。在一审时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先是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被告方的公章其认为无法确认,但紧接着又认为原告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关键的是,对于其收货的基本事实完全否认,这充分的说明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观点是混乱的。既然否认合同的存在、发货的事实,那么又怎么能存在使用产品、既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形呢?其观点的前后相互矛盾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观点也依然体现在上诉状中。一方面,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已经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验收且合格。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货物交付情况,无法证明产品已经过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双方验收且合格”。另一方面,又在上诉状的第一条第二款中称:“本案中,在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试用案涉设备过程中,三只沼气枪喷嘴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使用”。既然不认可合同的存在、收货的事实,怎么又能存在设备的试用、且出现质量问题呢?以上足可以说明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纯属缠讼,是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其次,在一审中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同、供货及装箱清单,佐证发货的事实;提供了价值9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入账并进行了抵扣),佐证证明货物已交付给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涉案设备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后正常使用的情形;提供了催款函,能够证明货物交付使用、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的基本事实。以上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佐证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庭后也按照法庭的指示,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录屏并提交法庭,充分的说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已完成了举证的义务,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再次,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时和上诉状中反复强调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其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来佐证其观点,虽然三只沼气枪中的一只喷嘴曾经出现过一点问题,但是答辩人售后人员通过微信聊天进行技术指导后已经予以了解决,不存在任何问题。假如(纯系假如)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时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依法提出反诉而非抗辩,况且一审判决书中也释明了如质量违约的救济途径,不影响本案货款的支付。至于法律的适用问题,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完整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诉讼观点,能够证明原审法院法律适用是正确的;所以,综合以上分析和答辩,能够看出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在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是在故意延迟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货款的给付。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2.判决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363元(从2023年10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5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14日,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卖方)与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X****-10)。合同约定:合同总价9万元,供货期为合同签订后30天。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使用之日起算。产品质保期内,凡属卖方供货范围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专人抵达买方现场,对所供产品检测修复或更换,并承担所有的费用,若卖方拒绝派人或解决不了质量问题,买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排除故障,费用卖方承担。如果条件不允许买方等候卖方派人的,买方有权在第一时间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排除故障,如确认是卖方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从质保金中扣除或由卖方另行支付。验收标准为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如买方收到产品后7日内发现所供产品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卖方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明确回复,否则买方有权拒付货款并终止合同履行。结算方式为完工验收合格发票入账次月90%,10%质保一年。违约责任:如果产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卖方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或将会给买方造成停机、安全事故的,买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换货或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其他关联设备、产品损失的,卖方予以赔偿。 销售发货通知单、供货及装箱清单载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2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8日、2022年9月30日供货,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4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4日、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5日签收。签收意见处均有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签字。 2022年10月26日,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9万元的发票,备注“合同编号:JX****-10”。 2023年6月17日,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向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发送微信信息“耿某,购买的3只沼气枪喷嘴都出了问题”并附上照片,原告公司员工分析并回复“要不你都寄给我们吧,邮寄地址是……”。2023年6月19日,原告公司员工再次向被告公司员工发送微信信息“陈经理,您帮我返会把,我们让质保部分析”,被告公司员工回复“好的,我先寄1支出去,另外2支在用”。2023年6月28日,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向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发送光谱分析图片。 2023年10月8日,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向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发送微信信息“货款还未支付,公司已经在催促,麻烦帮忙办理下,谢谢”。2024年7月25日,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向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发送催款函,该函载明供货已于2022年8月供货完成,且项目已经验收投运,要求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尽快支付项目款9万元。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对催款函表示“发吧”。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案涉产品,其虽辩称案涉产品尚未完成验收,但无证据证实未验收的责任在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又主张沼气枪喷嘴存在质量问题,其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更无法证明因此使得案涉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若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有证据证明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根据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另行主张质保责任或索赔,但不影响本案货款的支付。现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约定支付9万元货款。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起算时间,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自一审法院收到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递交的诉讼材料之日(2024年11月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分段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9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11月4日起,以前述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分段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二审期间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沼气枪喷嘴存在质量问题,故无需向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沼气枪喷嘴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购销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使用之日起算以及验收标准为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如买方收到产品后7日内发现所供产品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卖方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明确回复,否则买方有权拒付货款并终止合同履行。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在收到产品后7日内对收到的货物按上述约定提出过异议。虽然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发送微信表示购买的3只沼气枪喷嘴都出了问题,但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回复有可能是燃气流量太低和二次风流量低造成并可以寄回分析,之后发送了数据图片。该证据不能反映出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实因此使得案涉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沼气枪喷嘴存在质量问题,无需向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江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