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457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庆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庆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新盐路30号2幢(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