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第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63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芳,董事长。
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第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静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郁丽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