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78号
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63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芳,董事长。
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第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因发生不可抗拒之事由,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诉讼。
审判员 罗静深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郁丽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