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豫0803民初836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长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2019年9月2日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二、判令被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474000元;三、判令被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到货违约金711000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计算至合同总金额的30%);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解除2019年9月2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
二、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47.4万元不再向原告返还,剩余价款人民币189.6万元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
三、被告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原告的账户信息:户名: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焦作中站支行、账号:41×××80)
四、原告已经收到被告该合同相关的108万元零部件(详见原供货及装箱清单)不再向被告退还,对剩余未到货的零部件,被告不再向原告交货;
五、本案件受理费15565元,减半收取7782.5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长明
书记员 苏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