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富丽华重工有限公司与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3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丽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富丽华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富丽华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龙
法官助理  韦懿轩 书 记 员  乔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