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路1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是石化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诉前调确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6578.77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诉前调确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74644.77元(其中案款566578.77元、执行费8066.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