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

新疆梓彰商贸有限公司、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4367号之一
申请人:新疆梓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山路1237号2号楼10层G-00434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新疆梓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新0109民初43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30,821.6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申请人新疆梓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梓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重工(新疆)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30,82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绍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