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民终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3号楼1层10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纵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8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委托事项为“清负值”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的委托内容应为***委托***把钱代交给公司,***和***之间为口头委托,双方并没有书面约定委托事项。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以公司的名义不断的向***要“负值”,并且告知“负值”是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等,要求***尽快返还给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负值”的内容以及“清负值”的方式,北大纵横公司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制度进行规定,***并不清楚。在***看来,***就是代替公司把公司为员工缴纳发放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等重新收回来。***把钱交给***,就是委托***把这些钱交还给公司,并不是委托其帮忙“清负值”。2.一审判决认定***已经履行了委托内容系认定事实错误。***接受委托并收到款项后并未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完成代交给北大纵横公司的义务,***属于违约。认定***将款项从其个人账户或者事业部账户划转到***账户即完成履约义务,缺乏证据支持。无论从北大纵横公司金蝶系统账户的电子数据上来看还是从真正的银行流水上来看,***都没有证据证明有任何资金的流动。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到***转款后并没有转交给北大纵横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收到的钱流向哪里。3.一审判决认定的“清负值”的方式不合法不合规,无法实现***委托***代交给北大纵横公司的目的。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并没有将***的钱转交给北大纵横公司,北大纵横公司没有这笔进项收入;另一个问题在于这是一种违法违规的操作,***通过私吞***的钱,无需缴纳税款,就实现了个人所得的收益。这是一种非法的公转私的行为,是一种逃税漏税的违法行为。4.本案的案由是委托合同纠纷,***的委托事由是委托***向公司转交工资、社保、公积金,***原认为离职时可以将转交公司的款项报销取回,***没有将款项转给公司,没有完成委托,一审认定与事实不符。
***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明确知晓北大纵横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2.***明确知晓***、***帮助其处理行业中心负值的处理方式。3.***帮助***处理负值,是***请***帮忙,不是***主动要求,不存在***所述***逃税漏税的问题。
北大纵横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大纵横公司将咨询费扣除税金和企业房租后,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分配给咨询顾问,股东不参与分红,所以需要核查每个人的劳动价值创造及成本支出,公司并不要求个人退还工资、公积金及社保,本案是***与***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北大纵横公司运营模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与***形成的事实委托合同;2.***返还因委托合同取得的358171.5元;3.***承担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5日,***入职北大纵横公司。
2016年1月至6月,***在***担任事业部总经理(以下简称事总)的第八事业部担任房地产行业中心总经理(以下简称行总)。
2016年2月22日,北大纵横公司通过群发邮件方式通报***担任行总的房地产行业中心7前期成本为-44235.81元,并提醒各行总尽快想办法清理前期成本,当月25日将关闭未清理的行业中心。该邮件的收件人邮箱中包括maxin@***,***否认该邮箱系其本人使用,但该邮箱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曾向***发送过7份电子邮件沟通工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25日,***向***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40979.81元和3256元,并备注“***行业中心负值”。2016年2月25日,北大纵横公司金蝶系统第八事业部账户显示“***团队人员行业中心”转移支付综合费40979.81元(划入行业中心成员各人名下)和“***团队”转移支付综合费3256元。2016年3月24日,第八事业部账户显示“***转移支付21901.64冲抵……”,该部分付款以综合费名义划入行业中心成员各人名下单元。2016年4月25日,第八事业部账户显示“***团队转移支付23436.32”,该部分付款以综合费名义划入行业中心名下单元。2016年5月25日,第八事业部账户显示“***团队转移支付20086.22”,该部分付款以综合费名义划入行业中心成员各人名下单元。2016年6月24日,第八事业部账户显示“***团队转移支付20588.23”,该部分付款以综合费名义划入行业中心成员各人名下单元。
2016年7月起,***转到***担任事总的第十六事业部。
2016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北大纵横公司的***每月群发电子邮件,告知收件人被连续通报的行业中心将直接关闭,提醒相关人员尽快想办法清理前期成本,当月24日或25日将关闭未清理的单元。收件人邮箱中包括maxin@***,各邮件中显示***担任总经理的行业中心前期成本均为负值。
2017年至2019年期间,***经常通过微信向***催收“负值”,如“兄弟:你的负值最好今天转给我,我给你冲掉”等。根据双方沟通内容,该“负值”与***等人的工资、五险一金等挂钩。***催收后,***会向***、***、***等员工收取“负值”并连同自己的“负值”向***打款。2019年中,***微信***:“兄弟:关于按月清负值望能不忘初心,兑现约定……”***回复:“负值我们没有不清。公司的规定我们都遵守了。”2019年11月20日,***向***微信了《纵横宪章》关于“风险责任承担”部分的内容,并表示:“我收到每笔钱一天不差,一分不差地帮你分配下去,其实是在帮你的忙啊!”***回复:“感谢。”
2018年1月3日,***微信***:“……纵横的规矩就是自负盈亏,我们也要平衡利益得失。确实我觉得有些投资回报更高,所以对咨询投入的就少了。有些项目费用太低,或者周期较长的我做的意愿就不高,但是我觉得我意愿不高,人家有的人会愿意做。要么我就离开,让出位子,要么我就找个合伙人,我谈单他做单。但是我也不想把持的太多,所以我最后觉得还是把这个权利交回事业部比较好。”
2018年9月3日,***在第十六事业部微信群里发布通知,告知全员北大纵横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讨、商议、审议《2018年纵横宪章》。2018年的《纵横宪章》载明:北大纵横公司设立若干事业部,各事业部下设若干行业中心;事业部设总经理(简称事总)一名,行业中心设总经理(简称行总)一名;事总负责本事业部的管理,与本事业部各行总商定本事业部的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各行业中心做好业务拓展、项目管理、顾问管理、员工管理等工作;行总在事总领导下,负责本行业中心的管理,完成业务拓展、项目管理、顾问管理、员工管理等工作;事业部经营结果必须为正值(即不亏损)、所管辖行业中心总数必须大于等于3,若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督导经理通知整改,须在15天之内达到条件,否则关闭事业部;行业中心经营必须结果为正,人员必须满足1+3,原则上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必须达到75%及以上,若不达标督导经理通知整改,行业中心需在15天内达到条件,否则关闭行业中心。
2018年11月2日,***、***、***等五人当面沟通时,***陈述有以下内容:***每个月没欠北大纵横公司一分钱,如果欠钱,北大纵横公司就会关闭行业中心,不会容忍***一年多;***等人和北大纵横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在负值的问题上、在开年会的问题上、在每个月答卷的问题上,都是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这是规定;负值***没欠过一分钱,该承担的***会承担;***不会像某些人,离开北大纵横公司的时候回来再要社保等,进北大纵横公司时条件就是这样,已经认可了再进,不认可走人,认可就承担;北大纵横公司是自负盈亏。
2018年11月5日,北大纵横公司***向***、***、***等群发《行业中心关闭通知》邮件(电子邮箱均为@***)。该邮件载明:根据《纵横宪章》相关规定,***信息技术8行业中心在限期内没有将行业中心人数补齐,现特通知各位关闭“信息技术8”行业中心,请各位同事协助后台操作。
2019年10月14日,***与***沟通讨论了北大纵横公司的现行制度和负值问题。***认为:北大纵横公司的组织形式类似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却又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存在风险;长期以来公司内部个人私下都有“清负值”操作,但公司层面缺乏书面文件厘清“负值”的概念以及规范、管理“清负值”操作;在现行制度下,若员工欲要回工资、社保等,会牵连***、***等个人涉诉,但***、***等都是职务行为,不应个人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起责任。
2020年5月8日,***与北大纵横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庭审中,***主张其工资均被***要回等,北大纵横公司否认存在***主张的情况。2020年7月21日再次庭审时,***称:***在北大纵横公司做项目,公司会留一部分项目奖金在公司账户,***经***告知可以拿发票向公司提取,金额为140889元,其中包括***缴纳给事业部的100945.34元。北大纵横公司予以否认,表示***自入职后未参与公司任何一个项目,并无公司奖金,也不存在缴纳100945.34元再以奖金形式发放的情况。***与北大纵横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时称,***及其团队之前给***的打款涉及到每个人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询问******是否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北大纵横公司及公司是否认可每个人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系个人自己支付。***表示北大纵横公司向***支付了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并未向***要款。
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与北大纵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2021)京01民终8073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可知:***于2014年10月15日入职北大纵横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基本工资为1560元/月,除了基本工资外,其他劳动报酬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员工薪资管理制度或绩效考评制度办理;上述合同到期后,***继续为北大纵横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书;自2016年1月开始,***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2018年11月5日,***所在行业中心被关闭,北大纵横公司安排***待岗,***实际处于在家待岗状态,北大纵横公司支付***工资具体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每月支付2120元,在2019年7月至10月每月支付2200元,在2019年11月支付工资1676.19元;2019年11月25日,北大纵横公司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北大纵横公司停缴***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
2021年7月3日,北大纵横公司高级副总裁、第十二事业部总经理***出具书面证言称:1.北大纵横公司为事业合伙人管理机制,各行业中心为自负盈亏的自主经营体,每月10日发完工资后,如果行业中心账面余额不能覆盖各项成本及费用,行总需在15天内补齐亏损部分,或者自愿选择关闭中心。以上是北大纵横公司的公开制度,在《纵横宪章》中有明文规定,是全员皆知的规则。2.***对上述制度是完全知晓并认同的,不存在被欺骗的问题。***在2016年7月转入第十六事业部之前,已经在第八事业部担任半年行总,对行业中心的盈亏政策很清楚。关于这一点,***在2018年11月2日到公司与人事部门谈判时,已明确表态自己清楚并认同自负盈亏的机制。3.***的行业中心因为业务量不足而出现亏损时,***用自己在金蝶系统的账户向***账户分配一定额度款项,以冲抵其行业中心的亏损,***后续再将该款项转账给***。这个过程是***主动要求的、自愿的,是其在不愿意关闭行业中心的情况下,请求***给予帮助。4.作为***和***多年的同事,对二人及其关系演变较为了解。***在事业部管理中任劳任怨,在日常工作中信义待人,从未有过不诚信行为,在同事中口碑一直良好。在与***的相处中,***一直对其尊重包容、诚恳相待,遇到问题总是热心帮助、跑前跑后,多次请其吃饭、谈心开导,就是希望其安心开拓业务,把团队振兴起来。没想到***在教唆***合谋讹诈公司而遭到拒绝之后,翻脸将矛头指向***,百般勒索、恐吓及辱骂。
庭审中,***出庭作证,除与书面证言相同的内容外,其补充述称:北大纵横公司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事业部、第二层是事业部下的多个行业中心,行业中心有签单权,行业中心就是自负盈亏的自主体;行业中心有进项和出项,进项包括各种收益如打单收益、项目运作收益、讲课的课费等,支出包括工资、公积金、社保等,如果进项不能覆盖出项,行业中心即显示亏损;公司每个月给员工发工资,但是工资为成本,行业中心的成本进入到行业中心,事业部的成本进入到事业部;一个事业部有很多的行业中心,如果每个行业中心都能够有盈利,那么事业部就不存在亏损,如果行业中心都亏损了,这个亏损就加到事业部;北大纵横公司并不会跟每个行总单独签一个合伙协议;***是北大纵横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高级合伙人,同时又是公司员工,和公司签劳动合同。
***亦出庭作证述称:北大纵横这个平台是知识分子创造的,股东并不靠平台盈利,而是通过经营项目获益,所以北大纵横公司需要严格控制成本和亏损;在金蝶系统中,每个行业中心都有账户、每个个人也都有账户,当账户收入比不过支出(支出包括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等)时,就呈现亏损,差额就是负值;如果行业中心的支出大于营收出现亏损,行总如果马上离职,亏损由事业部承担,但若要保留行总身份,行总就需要想办法弥补亏损,通常就是找人帮忙;***于2016年1月至6月在第八事业部,也请***帮过忙;***的行业中心出现负值后,***就会把其团队汇总的一笔款项打到***账上,告诉***需要给其及其团队成员的账户各打多少款,***的秘书就按照***要求,通过事业部的资金池用***存放在事业部账户上的可支配资金(项目分给***个人的钱,***作为事业部部长,考虑到事业部的长远发展,可以要求放在事业部的账户上以备不时之需)冲抵***团队的负值,这不属于北大纵横公司收到钱款,系民间互助行为;这种情况在公司内部极为常见,因为行业中心经常有亏损来不及弥补的时候,大家互相帮忙,现因本案诉讼,导致帮忙行为受阻,容易导致这个平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在第八事业部的时候,其行业中心一直在结点上是亏损的,后续都通过这种方式把亏损弥补,以保留其行总的身份,其实这是不正常的,后来才知道***自己在外还有一家咨询公司,合理怀疑***是通过保留行总身份来获取北大纵横这边的项目信息。
北大纵横公司金蝶系统账户显示,***已分配金额为482697.84元,未报销部分为482697.84元,未抵扣项目部分为-506167.85元(费用类型包括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等),实际可报销合计-23470.01元。***在第十六事业部的综合费用总计为341808.74元。
北大纵横公司金蝶财务系统显示***账户的明细如下:
日期
名目
金额(元)
2016.7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503
技术支持费
8997
2016.8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503
综合费
8753.39
信息技术8综合费
1469
2016.9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8753.54
2016.10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8923.54
信息技术8综合费
1890
2016.11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8923.54
信息技术8综合费
1890
2016.12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8923.54
2017.1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8923.54
信息技术8综合费
1890
2017.2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1842.14
2017.3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1124.94
2017.4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9823.54
2017.5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8923.54
2017.6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8923.54
2017.7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9154.54
信息技术8综合费
406
电子制造5
895.15
***行业中心
926
运输物流7
666
2017.8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656
综合费
10148
2017.9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755
综合费
10763
2017.10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755
综合费
10258
2017.11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755
综合费
10258
2017.12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755
综合费
10258
2018.1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755
综合费
11766
2018.2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755
综合费
10308
2018.3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755
综合费
11445
2018.4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755
综合费
600
综合费
9658
2018.5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755
综合费
9658
2018.6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6755
综合费
10258
2018.7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8455
综合费
10258
2018.8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8455
信息技术8
2517
综合费
13512
信息技术8
100
2018.9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8918
综合费
14710
2018.10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8918
综合费
13632
2018.11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2120
综合费
13632
2018.12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2120
综合费
6632
2019.1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2120
综合费
6632
2019.2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15758
综合费
6632
2019.3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15758
综合费
6632
2019.4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15758
综合费
6632
2019.5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2120
综合费
6632
2019.6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2120
综合费
6425
2019.7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2200
综合费
6424
2019.8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2200
综合费
7226
2019.9
工资薪酬(含五险一金)
2200
综合费
7226.2
北大纵横公司金蝶财务系统显示第十六事业部***团队账户明细如下:
日期
人员
名目
金额(元)
2016.7
***
技术支持费
8997
***
技术支持费
1720
***
技术支持费
1720
***
技术支持费
3172
***
15609
2016.8
***
综合费
8753.39
***
综合费
1720
***
综合费
3172.06
***
13645.45
2016.9
***
综合费
8753.54
***
综合费
3850.15
***
综合费
2220
***
14823.69
信息技术8
综合费
1469
2016.10
***
综合费
8923.54
***
综合费
3451.2
***
12374.74
信息技术8
综合费
1890
2016.11
***
综合费
8923.54
***
综合费
3447.8
***
12371.34
信息技术8
综合费
1890
2016.12
***
综合费
8923.54
***
综合费
1890
***
综合费
3222.8
***
14036.34
2017.1
***
综合费
8923.54
***
综合费
1890
***
综合费
1890
信息技术8
综合费
1890
2017.2
***
综合费
1842.14
2017.3
***
综合费
1124.94
***
综合费
7560
***
综合费
3780
***
12464.94
2017.4
***
综合费
9823.54
***
综合费
3678.22
***
综合费
1890
***
综合费
1890
***
17281.76
2017.5
***
综合费
8923.54
***
综合费
1890
***
综合费
1890
***
12703.54
2017.6
***
综合费
8923.54
***
综合费
1890
***
综合费
1890
***
12703.54
2017.7
***
综合费
9154.54
***
综合费
1890
***
综合费
1890
***
12934.54
信息技术8
综合费
406
2017.8
***
综合费
10148
***
综合费
1890
***
综合费
1890
***
13928
2017.9
***
综合费
10763
***
综合费
1890
***
综合费
1890
***
综合费
1530
***
16073
2017.10
***
综合费
10258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6258
2017.11
***
综合费
10258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6258
2017.12
***
综合费
10258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4258
2018.1
***
综合费
11766
***
综合费
1631.78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7397.78
2018.2
***
综合费
10308
***
综合费
3236.02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7544.02
2018.3
***
综合费
11445
***
综合费
3236.02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8681.02
2018.4
***
综合费
600
2018.4
***
综合费
9658
***
综合费
3234.83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6892.83
2018.5
***
综合费
9658
***
综合费
3234.83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6892.83
2018.6
***
综合费
10258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4258
2018.7
***
综合费
10258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4258
2018.8
信息技术8
综合费
2517
2018.8
***
综合费
13512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7512
2018.8
信息技术8
综合费
100
2018.9
***
综合费
14710
***
综合费
2000
***
综合费
2000
***
18710
2018.10
***
综合费
13632
***
综合费
2120
***
15752
2018.11
***
综合费
13632
2018.12
***
综合费
6632
2019.1
***
综合费
13632
***
综合费
3819.53
***
综合费
4081.79
***
14533.32
2019.2
***
综合费
6632
2019.3
***
综合费
6632
2019.4
***
综合费
6632
2019.5
***
综合费
6632
2019.6
***
综合费
6425
2019.7
***
综合费
6424
2019.8
***
综合费
7226
2019.9
***
技术支持费
7226.2
2019.10
***
综合费
7226.41
***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如下:
日期
转款方
收款方
金额(元)
备注
2016.7.22
***
***
15609
2016.8.10
北大纵横公司
***
6503
7月工资
2016.8.10
***
***
3172.03
***7月负值
2016.8.24
***
***
13645.45
2016.8.26
***
***
1720
本月负值
2016.9.12
北大纵横公司
***
6503
8月工资
2016.9.15
***
***
3172.03
***8月负值
2016.9.23
***
***
16292.69
2016.9.25
***
***
2220
2016.10.10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9月工资
2016.10.10
***
***
4054.32
***9月负值
2016.10.24
***
***
14264.74
2016.10.27
***
***
1890
本月负值
2016.11.10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10月工资
2016.11.11
***
***
3451.2
***10月负值
2016.11.24
***
***
1890
负值
2016.11.25
***
***
14261.34
2016.12.12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11月工资
2016.12.13
***
***
3451.2
***11月负值
2016.12.20
***
***
1890
负值
2016.12.22
***
***
14036.34
2017.1.10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工资
2017.1.20
***
***
1890
2017.1.22
***
***
11693.54
2017.2.10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工资
2017.2.22
***
***
1890
2017.2.22
***
***
3732.14
2017.3.10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工资
2017.3.22
***
***
1890
2017.3.23
***
***
12464.94
2017.4.10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工资
2017.4.22
***
***
1890
2017.4.24
***
***
17281.76
2017.5.10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工资
2017.5.23
***
***
1890
2017.5.23
***
***
12703.54
2017.6.12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工资
2017.6.20
***
***
1890
2017.6.21
***
***
12703.54
2017.7.10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工资
2017.7.23
***
***
1890
2017.7.24
***
***
12934.54
2017.7.25
***
***
406
2017.8.10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工资
2017.8.22
***
***
1890
2017.8.23
***
***
13928
本月负值,清到每个人
2017.9.10
北大纵横公司
***
6656
工资
2017.9.22
***
***
1890
2017.9.23
***
***
16073
2017.10.10
北大纵横公司
***
6755
工资
2017.10.23
***
***
2000
2017.10.23
***
***
16258
2017.11.23
***
***
2000
2017.11.23
***
***
16258
2017.12.22
***
***
2000
2017.12.22
***
***
14258
2018.1.23
***
***
2000
本月负值
2018.1.24
***
***
17397.78
2018.2.23
***
***
17544.02
2018.3.23
***
***
2000
负值
2018.3.23
***
***
18681.02
2018.4.9
***
***
600
2018.4.23
***
***
2000
负值
2018.4.23
***
***
16892.83
2018.5.23
***
***
2000
本月负值
2018.5.24
***
***
16892.83
2018.6.21
***
***
2000
负值
2018.6.23
***
***
14258
2018.7.22
***
***
2639
负值和年会费用
2018.7.23
***
***
14258
2018.7.23
***
***
2517
2018.8.23
***
***
2000
负值
2018.8.24
***
***
17612
2018.9.21
***
***
2000
本月负值
2018.9.21
***
***
18710
2018.10.23
***
***
15752
2018.11.13
北大纵横公司
***
8918
工资
2018.11.20
***
***
13632
2018.12.20
***
***
6632
2019.1.19
***
***
6632
2019.2.21
***
***
6632
2019.3.21
***
***
6632
2月负值
2019.4.19
***
***
6632
3月负值
2019.5.17
***
***
6632
4月负值
2019.6.22
***
***
6425
5月负值
2019.7.23
***
***
6424
2019.8.22
***
***
7226
7月负值
2019.9.23
***
***
7226
8月负值
2019.10.22
***
***
7226
9月负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北大纵横公司的陈述,应可确认北大纵横公司的基本业务模式为:公司分为若干个事业部,每个事业部由事总领导;每个事业部下分若干个行业中心,每个行业中心由行总领导;每个行业中心有若干个职员加入;公司通过金蝶财务软件,给每个事业部、行业中心及员工都设立了单独的账户,收支情况都在账户内显示;咨询业务、培训业务的营收等属于账户收入,员工工资、五险一金等属于账户支出;如果员工账户或行业中心账户的收入少于支出,则出现亏损,公司会限期要求亏损账户创收扭亏,否则相关员工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关系,而亏损的行业中心会被关闭。上述亏损,在公司内部也被俗称为“负值”。对“负值”的含义和“清负值”的特定方式(以自有资金弥补亏损),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如***与***的微信沟通记录、***与***和***等人的当面沟通内容、***的转账附言等),***对此应系明知且长期为之。在2019年10月14日与***沟通时,***更是直接指出了“清负值”操作所存在的风险。结合***向***的打款记录、双方之间的沟通内容以及金蝶系统具体账目,一审法院认为***将资金交付***,系委托***帮其及其担任行总的行业中心“清负值”。***关于***以公司要求员工交回工资、社保和公积金为由而要求***将上述费用交给***再转交给公司的事实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也不具备合理性,一审法院无法采信。
因本案系***与***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故对北大纵横公司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一审法院不作审查。如前所述,***将资金交付***,系委托***帮其及其担任行总的行业中心“清负值”,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委托合同关系。通过比对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金蝶财务系统显示的***行业中心每月支出金额及***每月向***付款的金额,可见每月均持平或者极少月份前者高于后者。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及其行业中心在上述期间内收入可覆盖支出或足以清理“负值”,因此可见***已经履行了协助“清负值”的委托内容。***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主张2016年7月以来,其将北大纵横公司为其和行业中心下属人员缴纳、发放的社保、公积金及工资转至***的个人账户,委托***将上述款项转交给北大纵横公司,并称***告知其离职时上述款项均能通过报销的方式取回。现其主张***未将款项转付北大纵横公司,故诉请解除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并要求***全额返还款项。***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主张收取的款项并非转交给北大纵横公司,而是通过北大纵横公司的内部财务系统,将***的行业中心负值清零,避免***的行业中心被公司关闭。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款项交付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对具体的委托事项存在争议,双方应就各自主张的委托事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提交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与***达成了委托事项为***将款项直接给付北大纵横公司的明确合意,***关于委托事项内容的相关陈述,不能作为***认可该委托事项的依据,故本院认为,***就其所主张的委托事项内容,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和北大纵横公司提交的北大纵横公司内部邮件、***与***的账户往来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内容、北大纵横公司的相关内部文件、***、***的证人证言,再结合北大纵横公司内部财务系统数据和***的账户流水情况,***关于受托事项为替***的行业中心“清负值”,且受托事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主张,具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的上述主张,亦与双方多年来委托事项的持续履行情况和***行业中心多年出现经营结果负值但未被即时关闭的事实相吻合。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本院对***的主张予以采信。***关于***未完成委托事项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上诉所称北大纵横公司业务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及***在内部财务系统替他人“清负值”涉及的税务问题,均不影响本案委托合同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3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