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8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3号楼1层101-9。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女,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上诉人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纵横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9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大纵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于2014年10月15日入职,先后担任咨询顾问、行业中心总经理。2018年10月,由于行业中心未满足存续条件被解散,**职位由行业中心总经理调整为咨询顾问,北大纵横公司已按咨询顾问的工资标准支付全额工资,因此不应按待岗情形首月支付上月全额工资。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大纵横公司支付1、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7064元;2.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工资差额91000。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入职时间:2014年10月15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基本工资为1560元/月,除了基本工资外,其他劳动报酬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员工薪资管理制度或绩效考评制度办理。劳动报酬将根据公司的业务运行情况、公司对个人工作业绩的评审及工作岗位情况来进行调整。上述合同到期后,**继续为北大纵横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书。
**主张北大纵横公司应支付其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7064元。北大纵横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应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与北大纵横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14日到期,此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书,故自2018年10月14日起,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要求北大纵横公司支付其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月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开始,**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
四、实际提供劳动及支付工资的情况:2018年11月5日,因**所在行业中心关闭,北大纵横公司安排**待岗,**实际处于在家待岗状态。北大纵横公司支付**工资具体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每月支付2120元,在2019年7月至10月每月支付2200元,在2019年11月支付工资1676.19元。
**主张行业中心关闭后,北大纵横公司应当按照税前9000元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差额。经询,**主张其就北大纵横公司每月降低其工资标准提出过异议,但未就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认定:现**、北大纵横公司均认可**2018年11月5日之后待岗,故北大纵横公司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提供正常劳动的原待遇支付**工资,现北大纵横公司按照月工资2120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的工资不妥,故北大纵横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税前7512.64元。因**在待岗期间未进行实质劳动,故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北大纵横公司已经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故**要求北大纵横公司支付其2018年12月5日之后的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其他仲裁情况:
**曾要求北大纵横公司支付其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482号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北大纵横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000元(税前),共分五次支付:2019年1月10日之前支付14600元(税前),2019年2月10日之前支付14600元(税前),2019年3月10日之前支付14600元(税前),2019年4月10日之前支付14600元(税前),2019年5月10日之前支付14600元(税前);2.**就本案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3.**与北大纵横公司在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确认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曾以北大纵横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项目奖金、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107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书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现已生效。
六、离职时间及原因:北大纵横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
北大纵横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显示:您于2014年10月与我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但从2016年起至今未再参与过公司的项目合作,事业部总经理贾晓东先生与您多次协商离职事宜,但至今未收到您任何形式的回复。近期公司通过企业信用平台核查到您目前在北京硕锋通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人职务,以及在其他公司担任经理、执行董事一职。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我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八条第3条“在受聘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能受聘于或直接或间接地组织或参与在任何商务、经营或企业活动方面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于甲方的业务相竞争的任何公司、合作伙伴、团体、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等组织,从事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单独或以某种身份,(如作为任何人、公司、或作伙伴、团体、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顾问、乙方、合作人、所有人或负责人等身份)去从事或帮助、协助、支持其他人从事于甲方的业务相竞争的任何商务、管理或企业活动。一旦违反上述任一规定,乙方将被立即解雇,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诺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对任何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综上所述,现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间自本次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
2.录音及文字整理稿。时间系2019年11月25日,谈话人分别为北大纵横公司员工徐娜、贾某、马某以及**。谈话内容中,公司人员称:然后咱们今天做个解除……没关系,你对那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有异议,你有权利不签字……刚才那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代表公司的……社保这个月就得停,因为这月您和北大纵横合同就解除了……。**称:我在公司我每个月要答卷,不答卷一天要扣我50块钱,一个月要扣我1500块钱,而我工资只有2000块钱,够不够的吧,对吧,然后我要参加年会,我年会不参加,一天要扣我3600块钱……首先第一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是双方协商。如果是单方行为,那么我们可以有权利再进行复议的权利,甚至是仲裁……所以我签不签意义不大,告诉我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
3.快递单截图、短信以及微信记录、报纸。
快递单系2019年11月22日两份(其上未显示收件人地址及电话)、2020年8月17日一份,其上未明确显示邮寄材料的内容,快递因拒收被退回。
报纸系2019年12月4日,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
短信及微信记录系2020年8月17日发送给**,载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
**对上述证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单真实性不予认可,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其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录音中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未加盖公章,系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经询,**自认从2019年12月起,其未再进行答卷、参加公司年会,未进行任何工作,公司停缴了其社会保险。
法院认定:根据**认可真实性的录音证据,可以认定在2019年11月25日,北大纵横公司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北大纵横公司停缴**社会保险,**未继续此前待岗期间的答卷、参会活动,亦未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也未要求北大纵横公司继续为其安排工作,**应当清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故对北大纵横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11月25日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七、仲裁请求:**要求北大纵横公司支付其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
八、裁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694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四、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一、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512.64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北大纵横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述“2018年11月5日邮件通知原告(**)行业中心关闭……原告岗位变更为咨询顾问,只保留基本工资。”
此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围绕北大纵横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北大纵横公司未提出上诉的,本院不予审理。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北大纵横公司上诉主张**职位在2018年10月由行业中心总经理调整为咨询顾问,该主张与其一审自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北大纵横公司上诉主张**待岗首月不应该按照上月全额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与上文援引规定相冲突,不能成立。
鉴上所述,北大纵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付鑫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