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0139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称基于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