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7391号
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1号三一工业城众创楼三一众创孵化器3037。
法定代表人:章丹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宝森,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会,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3号楼1层101-9。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大纵横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松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 涵
书 记 员 吉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