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3012号
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6号楼1814。
法定代表人:魏春河,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百禄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交易中心办公楼三层304-2号。
法定代表人:林冰,总经理。
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禄气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因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禄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6元,减半收取计3283元,由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璐
书 记 员  翟元如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3012号
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6号楼1814。
法定代表人:魏春河,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百禄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交易中心办公楼三层304-2号。
法定代表人:林冰,总经理。
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禄气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因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禄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6元,减半收取计3283元,由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璐
书 记 员  翟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