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4501号
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26440300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6230489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
代表人:***。
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