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济南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济南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8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3682号
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3元,由原告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