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执保43号
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章丘市普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普中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普集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章丘市普集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处分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