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5120号之一
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以北凤凰路以东东城物资市场B区西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兴隆街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