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

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与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2014号
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史桂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第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恒房产开发公司偿还工程款260万元,并判决确认第三建筑公司对“水木清华商场”第1096号、1098号沿街商铺拥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涉案费用由宝恒房产开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第三建筑公司与宝恒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第三建筑公司承包宝恒房产开发公司的“水木清华商场”工程,工程价款为37951377.76元。上述工程竣工后,双方对于“水木清华商场”工程款的决算产生争议,最终于2018年达成一致意见,宝恒房产开发公司尚欠第三建筑公司工程款2056万元。该工程中的第1096号、1098号沿街商铺购买人尚未支付购房款,对该两处商铺第三建筑公司依法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110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第三建筑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宝恒房产开发公司偿还工程款并主张涉案商铺的优先受偿权,而宝恒房产开发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经本院(2018)鲁0126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和解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