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联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5157号 原告:***,女,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夫),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山东联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576597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联友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O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