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6民初1508号
原告:河南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某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