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2714号
原告:苏州佳盈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八都小平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5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佳盈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佳盈绿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佳盈绿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佳盈绿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保全费676元,合计1396元,由原告苏州佳盈绿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