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恒启机械有限公司、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704财保7号 申请人:湖北恒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鄂州恒升数控机械有限公司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恒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湖北恒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含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凤凰支行,账号:42×××7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恒启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财 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含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凤凰支行,账号:42×××79)。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被申请人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