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6民初2973号
原告: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工业园(杜山镇农科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穴市源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余川镇松山咀街(***住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市源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何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