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恒启机械有限公司、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704财保7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恒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鄂州恒升数控机械有限公司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家平。
申请人湖北恒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含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凤凰支行,账号:42×××79)。申请人湖北恒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恒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含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凤凰支行,账号:42×××7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熊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