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7515535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启**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程社区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DG43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计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1061号调解书。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启**计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