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149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潍坊渝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毛家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现住该地。
被执行人:潍坊东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西,安丘经济开发区莲花山鲁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东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201.35元,现因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东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732.6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