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533号
申请人:安徽若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河湾镇河湾街道仓威小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PH73XE。
法定代表人:郑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生写字楼金座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R3FW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申请人:周峰,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王瑞琨,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安徽若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峰、王瑞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安徽若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峰、王瑞琨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若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若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峰、王瑞琨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安徽若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智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