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九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九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5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甘肃九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 原告***与甘肃九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