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5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甘肃九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
原告***与甘肃九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