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川0302执1307号
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
你/你单位与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302民初108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902.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南湖支行
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230330432910000959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813-47062844709013
本院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
邮编:643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