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与被上诉人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3民终1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中华,男,该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9层写字楼9-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以下简称庆岩福利碱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锅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岩福利碱厂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庆岩福利碱厂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支付了货款866000元,占应付总额的70.2%。剩余370900元货款未支付的原因是,第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锅炉存在质量问题,合同约定于水压试验后7日内支付10%的付款条件自然无法成就,并成为后期两笔付款条件成就的障碍;第二,双方在2017年9月26日针对锅炉的质量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对付款的时间、条件作了调整,实质上已将解决锅炉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为支付余款的前置条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剥夺了庆岩福利碱厂的反诉权,程序违法。 东华锅炉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锅炉存在质量问题已经由庆岩福利碱厂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且该法院已经受理,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华锅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庆岩福利碱厂支付所欠合同价款370900元及按日万分之九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23520元自2016年9月17日起算,123690元自2017年12月14日起算,123690元自2018年12月13日起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0日,东华锅炉公司(承揽方)与庆岩福利碱厂(定作方)签订《余热蒸汽锅炉定作加工承揽合同》及《余热锅炉及辅机产品安装承揽合同》,约定东华锅炉公司为庆岩福利碱厂提供余热蒸汽锅炉主机及锅炉辅机,并负责运输及安装,货款1220000元,运输及安装费400000元,总价1620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庆岩福利碱厂验货后具备装车待运支付提货款40%后东华锅炉公司发货,锅炉安装至水压试验合格后7日内支付10%,锅炉安装完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验收款10%,余合同总金额的10%为质保金,从锅炉正式投入生产运行之日起算或最后一车货物发货到现场后18个月,期满以先到者为准10天内一次付清;若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九计算延迟支付违约金。2016年6月29日,双方签订《余热蒸汽锅炉定作加工承揽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庆岩福利碱厂增加锅炉电动阀门,锅炉重量及安装发生变化,合同总价调整为1796900元。同年7月14日,双方再次签订《关于余热锅炉及辅机产权安装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东华锅炉公司将安装交由庆岩福利碱厂找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余热锅炉及辅机产品安装费、保温材料费、保温人工费以及运输在合同款中共计减除560000元。同年7月22日,双方又签订《余热蒸汽锅炉定作加工承揽补充合同》,东华锅炉公司应要求更换材料、代买钢板等,庆岩福利碱厂应补东华锅炉公司7686元。 庆岩福利碱厂所定作的余热蒸汽锅炉(产品型号:QC47/0-12-1.0,产品编号:GL20160006)由四川国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制造完成,经检验责任工程师、质保保证工程师检验,于2016年6月23日签发《锅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并经自贡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于2016年6月27日发放《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东华锅炉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将3DY**及3DY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监检证交付给庆岩福利碱厂。此后,东华锅炉公司发货。庆岩福利碱厂收货后,委托重庆市自立机电开发公司进行安装。2016年9月6日,庆岩福利碱厂及安装公司在监检员的监检下对案涉锅炉进行压力试验,此次试验结论为合格。同月9日,进行水压试验监督检验,此次监督检验未发现异常。庆岩福利碱厂于2016年10月2日启动锅炉试运行。 因在试运行期间存在问题,2017年9月26日,在庆岩福利碱厂生产办公室,双方召开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庆岩福利碱厂提出三个问题要求东华锅炉公司予以解决,1.锅炉的安全自动化运行不正常、报警装置失灵;2.省煤器堵塞严重;3.热水箱达不到要求。东华锅炉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后承诺:从明天开始解决报警系统,水箱和省煤器观察和运行情况再做调整,面对问题,不推责任,再沟通,拿方案建议。此后,东华锅炉公司未对案涉锅炉进行整改,庆岩福利碱厂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另行委托案外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17年12月5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案涉锅炉进行检验,并于2017年12月6日签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重庆市南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12月28日***福利碱厂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合同履行期间,庆岩福利碱厂分别于2016年2月22日支付了预付款486000元、2016年7月15日支付提货款380000元、2016年7月22日支付7686元。 一审庭审中,东华福利碱厂自述因庆岩福利碱厂未按约支付货款,2017年9月26日会议后未对其在会议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听说对方自行找案外人进行了整改。庆岩福利碱厂陈述因东华锅炉公司拒不履行整改承诺遂自行委托重庆动力锅炉技改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东华锅炉公司交付的锅炉经自贡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监检合格,并***福利碱厂委托他人安装后经压力测试和水压试验均合格,庆岩福利碱厂即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东华锅炉公司要求庆岩福利碱厂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东华锅炉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根据《余热蒸汽锅炉定作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庆岩福利碱厂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验货后具备装车待运支付提货款40%,锅炉安装至水压试验合格后7日内支付10%,锅炉安装完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验收款10%,余额10%为质保金,从锅炉正式投入生产运行之日起算或最后一车货物发货到现场后18个月,期满以先到者为准10天内一次付清。庆岩福利碱厂已分别于签订合同后、验货后按约支付了货款866000元。但未于水压试验合格后7日内即2016年9月16日前支付货款123520元,应按约自2016年9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九向东华锅炉公司支付违约金。即便如此,虽东华锅炉公司交付的锅炉符合质量要求,但根据双方于2017年9月26日会议商讨的内容看,锅炉安装后运行中确实存在问题,东华锅炉公司也承诺进行整改,但自述因对方未按约付款而未进行整改,东华锅炉公司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且东华锅炉公司亦自认其后得知庆岩福利碱厂确实委托案外人对案涉锅炉进行过整改,故东华锅炉公司主张剩余的20%货款(包括10%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庆岩福利碱厂抗辩东华锅炉公司未提交产品合格证书及付款条件未成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庆岩福利碱厂辩称东华锅炉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使用要求,属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庆岩福利碱厂未举证证明案涉锅炉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属于产品自身质量问题,或者由此产生的损失与东华锅炉公司具有因果关系。庆岩福利碱厂可就此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370900元,并支付以12352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九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9.3元,由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庆岩福利碱厂向本院提交了一张照片作为二审新证据,拟证明2016年东华锅炉公司总经理***曾到庆岩福利碱厂对锅炉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进行交涉。 东华锅炉公司对庆岩福利碱厂提交的新证据质证称: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东华锅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庆岩福利碱厂诉东华锅炉公司的民事诉状各一份,拟证***福利碱厂已经就东华锅炉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庆岩福利碱厂对东华锅炉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质证称:庆岩福利碱厂已就产品质量问题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是真实的。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庆岩福利碱厂提交的照片,因是其单方制作且东华锅炉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依法不予采信。东华锅炉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庆岩福利碱厂已就本案涉及的锅炉质量问题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东华锅炉公司作为该案的被告已经收到了该案开庭审理的相关文书,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庆岩福利碱厂支付剩余货款370900元的条件是否成就;2.庆岩福利碱厂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3.一审法院未受理庆岩福利碱厂提出的反诉,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支付剩余货款370900元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庆岩福利碱厂与东华锅炉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双方承揽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条件如下:锅炉安装至水压试验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锅炉安装完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余10%的质保金,从锅炉正式投入生产运行之日起算或最后一车发货到现场后18个月,以期满先到者为准10天内一次付清。本案中,锅炉安装至水压试验并由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的日期是2016年9月9日,根据合同的约定,庆岩福利碱厂应当在2016年9月16日前支付合同价款10%的金额。锅炉安装完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的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根据合同的约定,庆岩福利碱厂应当在2017年12月13日前支付合同价款10%的金额。东华锅炉公司最后一车发货时间为2016年8月2日,根据合同的约定,剩余10%合同款项的质保金,庆岩福利碱厂应当在2019年2月12日前支付合同价款10%的金额。可见,庆岩福利碱厂支付剩余两笔货款和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上述三笔款项共计370900元。东华锅炉公司交付给庆岩福利碱厂的锅炉经自贡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锅炉的安装和水压测试均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因此,庆岩福利碱厂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东华锅炉公司支付370900元款项。关于庆岩福利碱厂提出的双方在2017年9月26日针对锅炉的质量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对付款的时间、条件作了调整,实质上已将解决锅炉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为支付余款的前置条件的问题,根据双方在2017年9月26日形成的会议记录显示,双方对锅炉在安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磋商,东华锅炉公司也表示会进行一些整改,但是双方并没有对承揽合同的付款时间、条件进行变更,承揽合同中关于付款的时间、条件的约定依然有效,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庆岩福利碱厂提出其未支付剩余款项的原因是东华锅炉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庆岩福利碱厂不应当支付货款的意见。庆岩福利碱厂已经就东华锅炉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该法院已受理,该案正在审理中,因此,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庆岩福利碱厂在本案中不应当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370900元款项。 关于庆岩福利碱厂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庆岩福利碱厂已按期向东华锅炉公司支付866000元货款,但是并未于水压试验合格后7日内即2016年9月16日前支付货款123520元,应自2016年9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九向东华锅炉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双方于2017年9月26日召开会议的内容,锅炉安装后,在运行中确实存在问题,东华锅炉公司也明确表示会进行整改,但其未进行整改,因此,东华锅炉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庆岩福利碱厂不应支付合同价款20%和10%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一审法院未受理庆岩福利碱厂提出的反诉,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本案一审中,庆岩福利碱厂于一审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反诉,其提出反诉的时间的确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一审法院未受理庆岩福利碱厂的反诉系程序瑕疵,本院应予纠正。虽然一审程序有瑕疵,但鉴于庆岩福利碱厂已就反诉的内容另行起诉,本院不宜以一审法院未受理反诉为由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庆岩福利碱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鉴于庆岩福利碱厂已就反诉的内容另行起诉,虽一审法院未受理庆岩福利碱厂的反诉系程序瑕疵,但裁判实体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21元,由重庆市南川区庆岩福利碱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尤 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