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民初2746号
原告: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9层写字楼9楼15号。
法定代表人:邓有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团标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自贡东联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40.50元,由原告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