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邓有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震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震造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经查,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