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庆岩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财保100号 申请人:重庆市庆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9层写字楼9-15号。 法定代表人:邓有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庆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岩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锅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川03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东华锅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庆岩建材公司支付锅炉技术改造材料费288,262.75元及技术改造制作、加工费238,400.00元,合计526,662.75元,并确定案件受理费13,495.80元,由被申请人东华锅炉公司承担7,330.00元。被申请人东华锅炉公司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自贡市中级人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川03民终2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20)川03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已于2021年5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庆岩建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533,992.7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庆岩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坝支行账号23×××02中的银行存款533992.75元一年;或者对被申请人四川东华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